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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8 12:5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asadul2121 于 2024-3-18 14:20 编辑

人劳动争议的各省的普通法官可以介入。 现在,关于关于辖区医疗委员会行政诉讼的强制性性质的第二个假设,前面引用的作者认为,在目前的实践中,医疗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运作,甚至在不遵守该标题的省份也是如此。我。 尽管第 27,348 号法律没有考虑适用于未遵守第一章的省份的监管框架,但第 298/2017 号决议第 40 条的最后两段似乎为此类操作提供了支持。同样,第 24,557 号法律第 21 条使尚未加入的省份的医疗委员会的权限合法化。该规定尚未被废除或明确修改,并且仍然完全有效。

因此,该条文为医委事前强制行政诉讼提供了法律支撑或依据。 同样,我们补充说,在那些不遵守法律 27,348 的省份,管辖权可以在第 27,348 条中找到。LRT(经第 27,348 号法律修改)第 46.1 条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旦司法管辖区医疗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完成后,当事人可以请求中央医疗委员会审查该决议。工人可以选择根据进行干 阿塞拜疆电话号码列表 预的医疗委员会的地址,向省司法管辖区或布宜诺斯艾利斯自治市劳动管辖区的普通法官提出上诉,以反对辖区医疗委员会的规定。 也就是说,这些非附属省份的管辖规则与第27,348号法第一章所属省份的规则类似。 总之,最好向辖区医疗委员会提出行政上诉,以避免未来出现问题。 医疗委员会先前的强制性步骤 第 27,348 号法律是职业风险法的补充,规定必须事先强制通过医疗委员会的行政程序。随后,当行政诉讼结束后,可以诉诸普通劳动司法。



还规定,在该框架内发布的医学委员会的一致决议和决定,如果不是当事人上诉的理由,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的规定,以行政既判力的方式获得通过。劳动合同法 先前和强制性行政诉讼中的权力 第 27,348 号法第 1 至 3 条规定了医疗委员会的管辖权规则和一般程序规则。同时,第24,557号法也进行了修改,替换了第46条第一节。这一修改的发生得益于第27,348号法第14条。 假定医委拥有行政管辖权,这在某种程度上侵犯了未由医委授予中央政府的省份权力。这就是为什么要求各省遵守《职业风险补充法》第一章的规则。在这个标题中,首先出现了四篇关于医疗委员会程序和竞争规则的文章。 也就是说,存在着一套由不同监管规定传播的程序规则,其中我们发现以下内容: a) 第 27,348 号法律第 1 至 4 条。 b) 第 24,557 号法律第 46.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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